公安部第163号令
公安部发布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3号令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2版办法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前提下,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程度,对交通违法记分做了调整,相比2016版交通违法与记分,2022版记分的交通违法50项,其7项记12分,7项记9分,11项记6分,15项记3分,10项记1分。记分类型增加了扣9分删除了扣2分的违法行为。
华人民和公安部令
第163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赵克志
2021年12月17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华人民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期。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包括现场学网络学和自主学。网络学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教育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网络学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现场学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网络学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现场学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满分学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完成。
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超过三时或者参加网络学时间累计超过三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又参加网络学的,学天数不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并在学地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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